原州区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实施意见(2019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党发〔2018〕25号),进一步开发我区农业优势资源,促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产出效益,围绕优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以扶持整村推进村特色优势产业和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兼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发展。
(五)坚持区别对待,精准扶贫的原则。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要因村制宜、因户施策,针对贫困村整体特征和贫困户个体差异,区别对待,精准扶贫。
(六)坚持政策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在落实扶贫措施过程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群众充分发挥扶贫开发的主体作用,通过国家的扶持和贫困群众的努力,改变贫困面貌。
二、扶持对象
1.原州区153个村,重点扶持特色优势产业整村推进村,其中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产业扶贫示范村11个。
2.经营主体通过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及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形式,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致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须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其中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重点扶贫龙头企业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其中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重点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致富带头人须带动贫困户5~10户,其中自治区“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重点发展致富带头人1100人。
3.从事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及休闲农业等所有农户。
三、扶持范围
(一)优质粮食产业。推广高产优新品种和配套技术,推进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的农牧结合发展模式。小麦实行冬小麦免费供种,要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保证基本口粮。支持发展粮饲兼用型玉米生产,大力推广覆膜保墒旱作节水农业技术。马铃薯以加快马铃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为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免费发放马铃薯原原种,加大马铃薯一级种薯推广应用。
(二)草畜产业。以加强饲草基地建设、良种母畜补栏、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养殖为重点,支持优质牧草种植及加工利用,农户养殖圈棚、青贮池及适养区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实现肉牛“见犊补母”全覆盖,建设扶贫示范村10个。
(三)蔬菜产业。以加强新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综合配套,完善冷链储运体系,打造六盘山冷凉蔬菜品牌为重点,支持经营主体和农户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集中土地资源,建设设施农业园区、冷链贮藏设施、蔬菜基地和创建永久性蔬菜基地;支持推广应用秸秆生物反应堆、水肥一体化、喷灌滴灌等提质增效技术,建设扶贫示范村1个。
(四)枸杞产业。启动实施低产低效园改造、标准化示范园建设、病虫害预测预报、可视性全程追溯、贴标生产等项目,提升枸杞现代化生产经营水平。鼓励经营主体流转贫困户土地,整村推进枸杞规模化基地建设。
(五)地方板块产业。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支持农户发展小杂粮(油料)、中药材(色素菊、红树莓)等特色种植业和蜜蜂、生态鸡(蛋鸡)、肉兔等特色养殖业,多渠道增加收入。
(六)休闲农业。结合旅游环线建设,支持经营主体参与宁夏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评星和列级活动;鼓励支持开展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吃住行最基本的休闲功能,建设乡村旅游休闲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园区、休闲度假村、田园综合体等。
四、扶持环节和补贴标准
(一)产业扶贫到户项目
没有实施产业到户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产业扶贫专项补贴资金不超过1.2万元;已实施产业到户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产业扶贫专项补贴资金不超过0.9万元。具体扶持环节、标准为:
1.种植业
(1)露地蔬菜,包括葱、大蒜、萝卜、西葫芦等,每户至少种植1亩以上,每亩补贴500元;在集中连片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集中连片补贴,不再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
(2)马铃薯。种植1亩以上,每亩补贴200元。
(3)玉米。种植1亩以上,每亩补贴200元。
(4)中药材。种植1亩以上,每亩补贴300元。
(5)蘑菇菌棒。每只补贴5元(规格为直径11厘米、长42厘米)。
2.养殖业
(1)肉牛。县外购进8月龄以上基础母牛,养殖至少在3年以上,每头补贴3000元;县外购肉牛(育肥牛),须滚动发展,即时出栏即时补栏(保证圈内存栏牛数量不低于补贴育肥牛数量)。
(2)基础母羊。6月龄以上基础母羊,每只补贴200元。
(4)猪。养殖2头及以上,每头补贴500元。
(5)驴。县外购进,6月龄以上,每头补贴2000元。
(6)蛋鸡。3月龄以上,每只补贴15元。
(7)蜜蜂。每箱至少有5片巢片,每箱补贴500元。
(8)肉兔。每只补贴30元。
(9)饲草调制。建档立卡贫户发展养殖业,建设青贮池,对饲草进行青贮等加工调制的,每吨补贴150元。
(10)因务工等原因外出,回乡居住一年以上发展养殖产业的农户,圈棚建设和牛羊补栏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补贴标准执行,每户不超过1.2万元,只补贴一次。
3.苗木产业
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苗木产业,按照固原市提出的“四个一”产业发展思路,对规定的苗木品种(包括针叶树:华山松,阔叶乔木:榶槭、榛子、桦树,六盘山特色花灌木:天目琼花、香荚蒾,特色经果林树种:山楂、苹果、梨)新育苗1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苗木培育成功后,原州区造林绿化优先按市场价采购使用。
4.基础设施建设
(1)牛羊圈棚。确需新建牛、羊圈棚的,每座须在70平方米以上且每户每院仅限1座,每座补贴6000元;农户新建圈棚需向村委会、乡镇申请,经乡镇备案并审核其土地手续后方可建设。
(2)青贮池。当年新建且每户每院仅限1座,预制板或混凝土浇筑,池壁(底)厚度须在10厘米以上且贮草,50立方米及以上每座补贴5000元;新建青贮池需向村委会、乡镇申请,乡镇备案并审核其土地手续后方可建设。补贴资金不受扶贫专项资金总量限制,所需资金与产业到户项目资金一并统计。
(3)鸡舍。当年新建且每户每院仅限1座,每座80平方米以上,鸡笼等设备配套齐全且养鸡500只以上的,每座补贴8000元。
(4)猪舍。当年新建且每户每院仅限1座,每座30平方米以上,补贴3000元。
5.机械设备购置
(1)铡草机。须在政府农机补贴采购名录内,除享受国家农机直补政策外,购置3~6吨(不含3吨、6吨)、6吨及以上铡草机,每台再补贴2000元、3000元;每户仅限购1次。
(2)保温被。日光温室种植户自行购买安装保温被,按照棚体长度每米补贴100元。
6.劳务奖补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通过外出转移就业、就近就地就业等形式,人均年稳定创收1.5万元以上、签订劳务合同,持用工单位工资花名册、付款凭证等有效收入证明,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7.其他特色小产业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显著的种养特色小产业,也可纳入补贴项目范围,具体补贴标准由农牧局和扶贫办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二)产业发展项目
1.优质粮食产业
(1)冬小麦。到户项目,要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村委会、乡镇组织申报,年免费供种面积2万亩以上,亩供种17.5公斤。
(2)青贮玉米。实施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免费供种,对生产加工优质全株青贮玉米或其他禾草青贮饲料的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每吨补助100元。
(3)马铃薯。以加快马铃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为重点,政府采购原原种,免费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放,重点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最多发放3000粒,每粒给予供种企业0.4元补贴;支持具有种薯繁育资质的企业自行采购原原种建设原种生产基地,每粒补贴0.2元;支持具有种薯繁育资质的企业建设一级种薯生产基地,每亩补贴100元;建设集中连片夏波蒂、大西洋、布尔班克等马铃薯主食化专用品种示范推广基地,每亩补贴300元(以自治区下达任务为准);实施“见薯直补”政策,种植马铃薯每亩补贴100元。
2.草畜产业
(1)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符合《宁夏标准化肉牛场建设规范》,且土地等建设手续齐全,当年新建圈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青贮池300立方米以上、相关配套设施齐全,存栏牛50头以上(其中基础母牛存栏40%以上),棚圈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每场最多补贴1000平方米。
(2)农户新建牛羊圈棚(80平方米以上,牛存栏5头以上,羊存栏30只以上),每座补贴6000元(每户且每院只补1座),已享受过补贴的不再补贴。
(3)青贮池。当年新建50立方米以上青贮池,每座补贴5000元(每户且每院只补1座),已享受过补贴的不再补贴。
(4)优质牧草种植及加工利用。自治区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核制;扶持苜蓿、高梁、燕麦等优质牧草种植,每亩一次性补贴50元,“见草直补”“一本通”兑付;林草“四个一”工程示范推广基地,每亩一次性补贴100元;加工调制青贮、黄贮、苜蓿包膜青贮等每吨补贴100元。
(5)“见犊补母”。引导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农户养殖基础母牛,实现“见犊补母”政策全覆盖,当年繁殖成活一头犊牛,补贴繁殖母牛500元。
(6)支持“十一五”“十二五”县内生态移民村发展肉牛肉羊产业,鼓励企业、合作社、村集体建设饲草配送中心,由饲草配送中心加工调制(仅限青贮、黄贮)饲草并出售给农户;配送中心加工调制饲草,按饲草加工调制项目补助标准每吨给予100元补贴,农户凭配送中心开具的收款收据每吨饲草享受100元补贴;每头牛(或5只羊)每年补贴饲草5吨,每户(指一院一户)最多不超过20吨(4头牛或20只羊);由各乡镇组织落实、验收、兑付资金,所需资金与产业到户项目资金一并统计。
(7)加快“十一五”“十二五”县内生态移民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合作社、村集体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就近建设粪污收集处理场,配套遮雨棚等基础设施及相关机械设备,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
(8)有机肥厂建设。支持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有机肥加工厂,土地、环评、生产经营等证照齐全,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工处理设备成本的50%给予补贴;养殖户向有机肥厂缴售畜禽粪便,每立方给予养殖户20元补贴,有机肥厂可根据养殖户需求,以市场价格现金收购或置换有机肥等。
3.蔬菜产业
(1)基地建设。露地蔬菜集中连片核心示范区内,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下称种植户)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验收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蔬菜基地(年初由乡镇上报农牧部门备案,不含复种和套种),育苗移栽每亩补贴400元,直播的每亩补贴300元;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流转土地种植蔬菜的,每100亩需带动3户农户(其中至少有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设施农业园区(不含零星建设、种植的日光温室或大中拱棚)种植设施瓜果类蔬菜每米补贴40元,叶菜类蔬菜每米补贴20元;由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申报永久性蔬菜基地,按自治区制定的创建标准执行,每个基地补助50万元。
(2)设施农业新建与维修。支持新建全钢架日光温室(含新型保温材料温室)、全钢架大拱棚、拱棚,每亩分别补贴10000元、5000元、2000元;日光温室园区损坏严重的(主要指更换钢架,维修后屋面和墙体等),由村委会、乡镇统计上报,农牧部门核实后招标、维修。
(3)棚膜、保温被供应。生态移民设施园区棚膜、保温被由村委会、乡镇统计上报,农牧局核实后统一招标采购。日光温室棚膜农户每米(棚体)自筹12元,拱棚棚膜农户每栋自筹500元,保温被每米自筹30元。
(4)冷链贮藏设施建设。当年新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配套齐全,贮运作用发挥正常的,按自治区物价局冷链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当年新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农业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标准执行。
(6)先进技术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按自治区农牧厅项目农业技术转化与推广项目标准执行。支持秸秆还田、机械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按自治区农牧厅专项项目标准执行。
(7)外销窗口。经营主体建立外销窗口,所在地营业执照、营业场所等证件齐全,产品须用“六盘山”“原州”品牌,年销量在1000吨以上的,每个补贴10万元。
4.枸杞产业
(1)标准化建设。扶持各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创建枸杞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融合配套的现代农业标准化基地,新建枸杞园,经验收后,根据成活率、保存率及管理情况,每亩以奖代补补贴900元,分三年兑付,第一年400元,第二年300元,第三年200元;低产园改造,经验收后,根据成活率、保存率及管理情况,每亩以奖代补补贴600元,分三年兑付,第一年3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100元;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及种植大户积极创新枸杞出口、GAP认证、HACCP认证及地道中药材基地认证等。
(2)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枸杞产业核心产区和主产区建立农超服务体系和枸杞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专业企业对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每亩一次性以奖代补200元;农户或合作社建设以电为动力热风烘干房,补助标准参照农业部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以太阳能为动力热风烘干房,制干、烘干能力一次性鲜果装机容量2吨(干果0.4吨)以上的,一次性以奖代补10万元。
5.地方板块产业
(1)小杂粮(油料)。鼓励企业、合作社、农户相对集中连片种植糜子、谷子、荞麦、胡麻等小杂粮、油料作物300亩以上(最小连片种植面积须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元,每个经营主体最多不超过2000亩。
(2)中药材(色素菊、红树莓)。经营主体相对集中连片当年种植中药材、红树莓200亩以上(最小连片种植面积须在5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元。色素菊种植由乡镇负责对接育苗、组织农户种植及项目自验,农牧部门组织县级验收后,每亩补贴300元,资金由农牧部门拨付到乡镇;与育苗企业签订合同的,进行订单种植的,优先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育苗企业,剩余部分以“一本通”直补种植户。
(3)特色经果林
①加快苹果产业培育。对引进自根砧新品种蜜脆、红蛇,采取矮化密植种植新技术、以水泥柱为支撑杆及配套新装备的标准化基地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5000元,以促进原州区苹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②加快林业特色经果林培育。种植梨、榛子、山楂等特色小杂果,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以奖代补补贴800元,支持企业、家庭林场及种植大户大力发展经果林产业。
(4)蜜蜂。经营主体养殖蜜蜂5箱以上的(含转地饲养),每箱一次性补贴300元,最多补贴100箱,每个养殖点限1户,已享受过补贴的不再补贴。
(5)生态鸡。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养殖生态鸡规模在200只以上,占地5亩以上,养殖设施、设备齐全的,每只一次性补贴15元,最多补贴2000只,每个养殖点限1户,已享受过补贴的不再补贴。
(6)种兔。经营主体笼养种兔50只以上,养殖设施设备齐全,每只种兔一次性补贴100元,最多补贴300只,已享受过补贴的不再补贴。
6.休闲农业
(1)支持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许可内,符合土地、环评、林评(涉及时林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编制的规划和建设方案(需在发改部门备案审批),建设一批具备吃住行最基本的休闲功能的农家乐、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园区、休闲度假村。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宁夏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评星和列级活动,经自治区、市、县(区)验收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级的,以奖代补5万元、10万元、15万元。评为自治区休闲农业示范农庄(园)的,每个以奖代补20万元。
(2)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依托现有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建设最美梯田乡村,对建设最美梯田乡村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大力支持;对参与最美梯田乡村建设,进行种养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到户项目最高标准予以补贴。
7.旱作农业
(1)春秋覆膜。年覆膜25万亩以上,由村委会、乡镇每年2月底和8月底分别统计春秋覆膜面积、数量并上报农牧部门,按照政府补贴60%,经营主体自筹40%的原则,自筹资金由乡镇负责收取并分别于3月底、9月底上缴农牧部门,农牧部门根据上报面积统一采购地膜,乡镇负责向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放地膜及组织覆膜,每个经营主体补贴面积不超过30亩。
(2)农用残膜回收利用。年残膜回收4600吨,每吨补贴800元;机械回收示范1万亩,亩补贴作业费30元;年加工残膜1150吨,每吨补贴500元。
8.农业产业化经营
(1)农产品品牌提升工程。扶持马铃薯、草畜、冷凉蔬菜、小杂粮等农产品品牌创建;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宁夏著名商标或宁夏名牌产品的经营主体,按取得证书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凭税务发票给予补贴。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认证,经营主体取得证书后,经申报确认,每个补贴1万元和0.3万元;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经营主体取得证书后,经申报确认,每个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
(2)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对上年度认定为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市场开拓。经农牧部门组织,企业、合作社等参加全国性“三品”农产品展销会,对参会所产生住宿、交通费用给予补助,每次每个参会单位最多补贴不超过1万元。
9.农民科技教育
(1)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开展技术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每期培训时间10天,每人补贴900元。
(2)“田秀才、土专家”培育。遴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通过作物全生育期关键环节(畜禽养殖重要节点)培训,培养一批“田秀才、土专家”。每期培训45天(含外出观摩交流学习),每人补贴7000元。
(3)农民田间学校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综合服务站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培训机构新建农民田间学校,对培训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的场所,经申报,验收合格后,每所补贴资金20万元。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认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社会综合服务站等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培训机构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认定,认定有一定实操实训规模、能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的实训实操基地,经申报,验收合格后,每所补贴资金3万元。
(5)职业技能奖补。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的农村劳动力,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10.农村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大力支持企业、合作社等促进农村产业一二三产融合。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创建马铃薯、蔬菜、小杂粮等“五优”基地,通过企业每亩补贴农户200元;龙头企业收购和加工农户肉牛、肉羊,每头(只)分别补贴农户300元、30元;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建设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精选包装加工设施、田头市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通过 “一本通”等返利且返利较高的,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25%给予补贴;产业融合项目由经营主体申报,农牧部门组织发改、财政、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评审确定;项目由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完成后经审计、验收合格,兑付补贴资金。
11.农业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自有平台及第三方平台,为贫困户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价格、保险、气象、质量可追溯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和“六盘山” 区域公用品牌宣传;项目由农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营主体积极申请参与;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对于在网上销售农产品的,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补。
12.农机购置及农机作业公司
鼓励经营主体购置农业机械,享受国家农机直补政策,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升玉米、马铃薯、优质牧草等机械化生产水平。
由国家扶持建设的农机作业公司,每年必须积极参加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的农机作业公司星级评定,凡取得三星级的农机作业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科技创新
(1)对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按其科技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2)对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并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中小型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资质在自治区、固原市奖补的基础上,原州区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补支持。
(4)获得国内外授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在自治区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的基础上,原州区财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企业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按照其专利申请费不高于30%给予资助。
14.劳务奖补
(1)对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人均年收入1.5万元以上、签订劳务合同的用工单位,10人以下给予300元/人、10人及以上给予4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2)就业扶贫基地或扶贫车间吸纳一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人均年收入1.5万元以上、签订劳务合同、购买伤害险或“扶贫保”的,给予6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15.农业产业贷款担保贴息与风险补偿
(1)贷款担保。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精神,对在原州区境内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小杂粮、油料、农作物制种、中药材、生猪、黄花菜、中蜂等种植养殖或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贷款用于基础设施、标准化种养基地、生产研发设备等环节,经村、乡镇推荐初审后经营主体报农牧局审核,推荐到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贷款。
(2)贷款贴息
①贴息对象。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为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只能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品牌建设等环节,其他环节不予贴息。
②贷款贴息申报。农业部门为贷款和贴息审核的主体,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按照贴息标准拨付资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由所在村、乡镇推荐初审,农业部门依据政策扶持条件及标准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报财政部门;涉农企业贷款贴息,由农业部门依据政策扶持条件及标准审核后,在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开(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报财政部门。
③贴息标准及资金来源。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60%;涉农企业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3)贷款风险补偿。风险代偿按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经办银行按8:2比例分担,对从事马铃薯、草畜、蔬菜、杂粮等产业的经营主体,经农牧局推荐,银行不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直接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成果转化、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贷款逾期后,按法定程序清偿仍不能追偿所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局、农牧局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项目申报及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年度任务量由农牧、林业、人社部门商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行文下达各乡镇、有关单位落实,各乡镇、有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任务分解情况及花名册等基本资料报农牧、林业、人社部门汇总,执行项目实施的备案、审批等程序。
(一)产业扶贫到户项目
实施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1.项目申报
(1)申请。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依据产业扶贫政策,结合各自发展实际,在村委会核实、登记时,如实提出下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请;各村委会汇总所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到户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督促所属村委会及时上报产业到户项目摸底表,并审核、汇总后于31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扶贫办、农牧局、林业局和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产业扶贫政策和各村产业发展实际对各村委会上报的产业到户项目进行分析、审核,确保项目在政策补贴范围内且符合乡镇产业扶贫发展实际。
(3)汇总、入库报备。农牧局、林业局、人社局对各乡镇上报的产业到户项目审核、汇总,报扶贫办汇总后经政府会议讨论将形成《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库),同时农牧与扶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联合形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和农牧厅备案。原则上,《使用方案》形成后不能再变更,但考虑到农业建设与生产实际,可进行一次微调,须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
2.项目批复
根据政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编制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以文件形式上报扶贫办、农牧局、林业局、人社局;农牧局、林业局、人社局依据产业扶贫政策和各乡镇产业发展实际审查后,据本管理流程予以批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批复的任务、完成时限等,及时组织涉及村委会督促实施。
3.项目验收
原则上要求建设完成一批、验收合格一批、资金兑现一批。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各村委会组织自查验收,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实施资料(花名册、图片、各种票据、单据等)整理齐全,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相当于县级验收,验收组人员至少5人,人数为单数,验收组主要由乡镇长、主管扶贫或农业乡镇长(副职)、包村乡镇领导、乡镇扶贫办主任或扶贫干事、扶贫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等人组成),县级验收结果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并将项目资金以一卡通形式支付农户。扶贫、发改、财政、农牧、人社等相关项目管理单位要对各乡镇验收结果及时组织抽查(坚持平时督查和项目竣工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平时督查各乡镇、村全覆盖,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农户;项目竣工抽查各乡镇全覆盖,每个乡镇所属村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每个村随机抽取10户农户),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通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应及时组织整改。
(二)产业发展项目
实施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户等。
申报程序。项目申报由各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乡镇汇总后于每年1月20日前统一上报农牧、林业、人社部门,经农牧、林业、人社部门审核论证后,对确认实施的项目,报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和区发改局备案,再由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组织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由乡镇负责自查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花名册等资料上报农牧、林业、人社部门;农牧、林业、人社部门将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形成县级抽验组对项目进行抽验,抽验结果在要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于11月底前兑付项目资金。
(三)担保贷款
1.担保范围。从事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建设的示范基地。
2.实施主体。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户。
3.程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农户,由村推荐、乡(镇)初审、农牧部门把关、信用担保公司评估、金融机构调查审核放贷;对涉农企业,由农牧部门把关推荐、信用担保公司评估、金融机构调查审核放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是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的承担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相关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发展和产业扶贫相关政策,统筹整合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扶贫、农牧、林业、人社等涉农部门是产业扶贫直接责任主体,要选准脱贫致富产业,建立到村、到户的产业扶贫台账,明确扶贫工作责任人,做到组织领导、工作部署、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督促指导“五到位”,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跟踪监测贫困村脱贫人口增收状况等情况,实行产业扶贫精准化管理,实现贫困群众稳定增收。
(二)加大财政支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积极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专项扶贫资金为重点,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支持“四个一”示范带动工程,培育扶贫产业新业态,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产业扶持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精准分类施策。针对各贫困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帮扶措施。对有发展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户,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户户有增收产业;对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户,根据贫困人口需求和技能提升愿望,加大职业农民和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对外出务工、无力经营土地的贫困户,撂荒土地要通过代耕代种、流转企业、入股合作社等方式,增加贫困户土地收益;对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中有大病患者的贫困户,在落实低保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将贫困户享受的扶贫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帮扶等资金以股份形式,注入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参与股份分红;对土地已流转的贫困户,要落实好就业帮扶措施,尤其要组织贫困群众在附近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企业、合作社就业。
(四)完善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产业扶贫考核评价体系,将产业扶贫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对各相关单位产业扶贫情况实施综合考评。对推进速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单位和扶贫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嘉奖,对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扶贫产业项目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予以问责;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适时开展产业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实行督查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将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扶贫和农牧、林业、人社是产业扶贫到户项目实施的监督主体,要依据相关扶贫政策制定产业扶贫项目建设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抓年度计划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任务的落实;各乡镇是实施产业扶贫到户项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摸底实际,制定具体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到村、到户的产业项目台账,明确责任人,做到组织领导、工作部署、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督促指导“五到位”,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产业到户项目实施。
(二)严格资金管理。按照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要求,结合《原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严管项目资金,建立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遵循“建设完成一批、验收合格一批,资金兑付一批”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兑付结束后,各乡镇对于资金结余或资金缺口要及时处置,避免延压、滞留涉农惠农资金;财政、扶贫、农牧等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对各乡镇、各单位验收结果及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报,不定期对涉农资金进行检查,杜绝出现虚报冒领、侵吞挪用、克扣挤占、优亲厚友等乱作为等问题。
(三)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各涉农单位根据行业技术标准,搞好咨询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指导乡、村干部和群众按技术要求实施项目,保证项目的技术含量和质量;二是结合产业实际,加大对农民实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强化科技培训,提高群众应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增强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三是全面落实农业科技进万家行动,搭建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发挥村级科技信息服务网点作用,为贫困村农民提供种植、养殖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农业信息和项目信息,为扶贫攻坚整村脱贫、结构调整、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突出示范引导。尊重农民意愿,通过示范引导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业建设的积极性。一是采用印发资料、进村入户、对比算账、开办专栏、会议宣传等形式,提高农民自觉参与能力。二是组织农民群众参观学习,相互交流,开阔眼界,转变思想观念和发展产业思路。三是建立脱贫示范样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通过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发展产业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自我参与的积极性,达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全民参与、全社会支持的目的。